人力资本与劳动经济研究中心
2023届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审细则公示
一、组织构成
人力资本与劳动经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2023届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构成如下:
组长:李海峥
成员:刘智强,张亿,汪雪菲,杨帆征,尹妮娜,贾凝,黄忱,陈玉龙,熊咸芳,黄蓉,赵舒佳。
二、评选范围和评选基本条件
1. 评选范围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2023届应届毕业研究生。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名额按学院、研究院、中心应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5%计算(四舍五入);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名额按学院应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10%计算(四舍五入)。根据研究生院各学院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1),中心2023届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名额为1个;中心2023届校级优秀毕业生名额为1个。此名额为推荐名额,最终评选名额按各学院实际毕业研究生总数计算为准。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与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不可重复推荐。
备注:全学段有挂科记录的同学无参评资格。
2. 评选基本条件
见后附《中央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校发〔2017〕70号)。
三、评审流程及工作安排
1. 中心评审细则公示
5月18日-5月19日在中心网站公示中心2023届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实施细则,公示无异议后报创新发展学院进行备案。
对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于公示期间反映至中心评审委员会。办公电话:010-62288298,电子邮箱:leafhuangrong@163.com
2. 申请流程
有意参选优秀毕业生并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同学如实填写《中央财经大学2023届北京市优秀毕业生推荐表》(附件2)、《中央财经大学2023届校级优秀毕业生申请审批表》(附件3),同时提交个人事迹材料(字数不少于1500字)。请注意,提交申请材料的同学将自动视为同时参评校级优秀毕业生以及北京市优秀毕业生。
请将以上个人申请材料电子版以及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一同于5月21日下午6点前提交至leafhuangrong@163.com。请同时提供附件2、附件3,纸质版本至学术会堂612室。
相关附件请在通知邮件附件进行下载。
3. 评审、审定及结果公示
(1)5月22日-5月23日中心评审,评审委员会组织委员会进行评审打分。总分为第一名的同学将被推荐为北京市优秀毕业生,总分为第二名的同学被推荐为校级优秀毕业生。
具体评分标准参考如下体系:
类别 |
说明 |
学习成绩 (45分) |
GPA |
按照中财满分 4.5 转换, GPA /4.5*45, 转换成45分制。 |
对中心人力资本项目贡献(15分) |
PMC |
PMC成员 |
5分 |
PMC组长 |
10分 |
获得PMC特殊贡献奖 |
5分 |
以上部分可累计加分,最高分至15分。 |
学位论文情况(15分) |
综合打分 |
中心评审委员会根据论文开题表现、外审内审成绩以及现场论文答辩情况等综合打分,转换为15分制。 |
思想政治表现 (15分) |
|
学生干部 |
2分 |
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 |
3分 |
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 |
5分 |
如担任多个学生干部职务可累计加分,但最高限制为4分;如获得多个荣誉称号或奖励可累计加分,但最高限制为6分。 |
其他相关的学业表现 (10分) |
论文发表 |
发表学校期刊目录A类及以上文章 |
8分 |
发表学校期刊目录B类文章 |
5分 |
发表学校期刊目录C类文章 |
3分 |
以上部分可累计加分,最高至8分。博士生超过毕业论文发表要求外的其他文章可进行加分,申请学位最低要求内发表的文章不进行加分。 |
英语能力 |
TOEFL成绩>100或者雅思成绩>7.0 |
2分 |
总成绩 (100分) |
以上分值相加 |
(2)5月24日将拟推选人的申请表、事迹材料、汇总表等材料报送创新发展学院,由学院进行最终审核后进行公示。
(3)创新发展学院报送公示无异议后的评选结果至研究生院。
(4)研究生工作部对各学院报送的结果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7天的公示。
四、评选基本条件参见以下《中央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中央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校发[2017] 70号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发展,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 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包括北京市级和校级两类。
第三条 评选范围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研究生。
第四条 评选名额
(一)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名额按所在学院、研究院、中心(以下简称学院)应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5%计算(四舍五入);
(二)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名额按所在学院应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10%计算(四舍五入)。
各学院具体推荐名额分配以当年评选通知为准。
第五条 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国家和学校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身心健康,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活动或文体活动。
(二)按时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
(三)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毕业研究生:
(一)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二)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参评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要成立以主管院领导为组长的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实施细则。细则中要明确规定北京市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条件。评选实施细则须经学院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各学院在研究生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公开组织评选工作。各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名单确定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7天的公示。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名单在学校范围公示后,报北京市教委审定。
(三)对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选小组提出申诉,评选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提请裁决。
第八条 经审查批准的优秀毕业研究生由学校或北京市教委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个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对已评定为优秀毕业研究生者,若在离校前出现违纪行为并受处分,或因其他原因未获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取消其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中央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研字[2014]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