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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本与劳动经济研究中心北京市、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审细则

发布时间:2018-05-03 点击次数:

 

人力资本与劳动经济研究中心北京市、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审细则

 

 

一、   北京市,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审委员会:

 

组长:刘智强

 

成员:李海峥,于丽,汪雪菲,杨帆征,尹妮娜,贾凝,李珊,黄蓉。

 

二、   评审流程

1、59日之前,申请的学生认真填写《中央财经大学2018届北京市优秀毕业生推荐表》和《中央财经大学2018届校级优秀毕业生申请审批表》,汇总申请学生的相关科研、获奖情况。按照学校的总指标,北京市、校级优秀毕业生各一名。  

2、中心制定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实施细则,并不晚于54日在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58日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3、学院评审510—514日,评审委员会组织委员会进行评审。总分为第一名和第二名的同学将分别被推荐为北京市优秀毕业生和校级优秀毕业生。

 

具体比重参考如下体系:

 

 

 

比重

 

说明

 

GPA

 

60%

 

按照中财满分4.5转换,GPA /4.5*60,转换成60分制。

 

科研表现

 

30%

 

人力资本项目的研究方法课程成绩占85%

 

委员会成员打分占15%

 

其他相关的学业和表现

 

10%

 

发表SSCICSSCI文章

 

10

 

获校级以上奖励,论文竞赛,或科研基金

 

8

 

TOEFL成绩>95

 

5

 

学生干部

 

2

 

其他说明:为了反映学术奖学金对科研和学习的奖励,这部分不设上限,累计加分。

 

总成绩

 

100%

 

4、学院公示5月15日18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会在学院公示期内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5、报送结果518日。

 

三、其他要求参见以下《中央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中央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发展,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2016]2号)和北京市教育委会、共青北京市委会《关于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评选工作的意》(京教学[2012] 1号)文件精神,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包括北京市级和校级两类。

 

第三条  评选范围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研究生。

 

第四条  评选名额

 

(一)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名额按所在学院、研究院、中心(以下称学院)毕业研究生人数的5%算(四舍五入);

 

(二)级优毕业研究生评选按所在学院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0%算(四舍五入)。

 

各学院具体推荐名额分配以当年评选通知为准。

 

第五条  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国家和学校各法律法章制度;身心健康,热爱集体,团结同学,极参加各社会践活、志愿活或文体活

 

(二)按时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成绩优良,具有较强践能力和新能力。在校期间为学校、社会做出突出献的毕业生,可先推荐。

 

(三)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边远地区和基创业毕业生,可先推荐。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毕业研究生:

 

(一)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二)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参评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要成立以主管院领导为组长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小,根据本法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学院毕业研究生评选实细则细则中要明确定北京市和校级优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条件。评选实细则须经学院公示,公示无异后,研究生院案。

 

(二)各学院在研究生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公开组织评选工作。各学院毕业研究生名确定后,在本位内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后,提交研究生院核,果在全校范7天的公示。北京市毕业研究生名在学校范公示后,北京市教委定。

 

(三)对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学院公示段向所在评选提出申评选组应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所在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可在学校公示段向研究生院提裁决。

 

第八条  经审查批准的优秀毕业研究生由学校或北京市教委颁发荣证书,并入个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对已评定为优秀毕业研究生者,若在离校前出现违纪并受分,或因其他原因未得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取消其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中央财经大学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研字[2014]14号)同时废止。